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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基本形成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融资有关问题。去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包括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水电气费等信息归集共享,提升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方案》部署要求,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是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基本形成。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外,其他省份均已完成作为信用信息归集枢纽的省级节点建设,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和辖区内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并机制化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据统计,全国平台已通过各省级节点联通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104个,其中省级平台26个、市级平台(站点)78个。二是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快步伐。截至6月末,全国平台与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实现系统对接,已共享10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4项司法信息、A级纳税人名单信息、海关注册信息、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企业商标信息、企业专利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共计21项信用信息。同时,各地正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对辖区内企业纳税、水电气费、不动产、生态环保、科技研发等信息归集共享。三是深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实合作。推动全国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联通,加快全国层面数据共享。推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地方开展试点,选取上海、浙江、安徽、湖南、广东、重庆、大连、大庆、青岛、广州等10个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银行联合建模。截至2022年6月末,全国通过已联通的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累计发放贷款8.8万亿元,其中信用贷款2.1万亿元。来源:中国信用
发布时间: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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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召开《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宣讲会
7月15日,为进一步做好《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释义,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西安市配合省宣讲培训小组开展《条例》宣讲培训。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市级相关部门共计60多个单位,超过两百人参加会议。近年来,陕西省不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绩。继2012年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性信用立法——《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之后,陕西省又一部综合性立法——《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施行的《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将与《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共同为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会上,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张宏云副研究员、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郭元和陕西信息中心信用综合处高级经济师崔荣为代表的宣讲小组围绕规范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增强诚信意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对《条例》进行释义讲解。宣讲小组结合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对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工作流程、考核考评等方面内容做了详实的解析。“《条例》的正式实施,给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改变。《条例》的落实还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已出台的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不符合《条例》要求的需及时予以修订和废止,并将持续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任务。”西安市工信局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西安市将以《条例》为指导,探索实施西安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充实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助力西安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张璇)来源 :新华网
发布时间: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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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加速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日前,陕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有关负责人介绍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情况。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陕西省着力优化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完善信用平台,推进信用监管改革,提升政务诚信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信用法制建设再获突破。继2012年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性信用立法——《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之后,今年3月1日陕西省正式施行《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并制定出台《陕西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政务诚信水平显著提升。陕西省在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和事业单位统一招聘、自主招聘人选中开展社会信用记录查询,深入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和“征信修复”乱象整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10个设区市和107个县(市、区)进行政务诚信评价。信用监管改革深入推进。陕西省制定出台《陕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等多个领域已出台或正在制定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安康市在城市管理、邮政快递、政府采购等领域建立了事中事后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获国务院办公厅通报表彰。信用平台网站扩能提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已实现与46家省级单位业务系统和12个市(区)信用平台的自动化对接,荣获2021年全国省级“特色平台网站”称号。全省自然人基础信息、社保信息、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信息等各类信息数量突破6亿条。信用应用场景不断创新。陕西省完成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秦信融”平台)升级改造,平台入驻金融机构56家。信用示范创建成效明显。延安市成为西北地区唯一的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延安市宝塔区、榆林市榆阳区、西安市高新区、宜君县成为全省首批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各市(区)全国城市信用监测排名逐年提升。“十四五”时期,陕西省将从做好《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释法工作,加快制定出台配套制度,持续完善省市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建设,实行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积极培育、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健全政务诚信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信用管理制度等方面着力,加快推动陕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来源 :人民网
发布时间: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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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出台
国 家 统 计 局 令 第35号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4月14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康 义 2022年5月19日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承担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三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有关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现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线索,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条 统计机构应当归集、保存履职过程中采集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共享。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统计机构对符合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八条 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 统计机构认为企业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统计机构应当采纳。 第九条 统计机构应当在企业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时限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统计机构认定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 企业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认定事由、依据; 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严重失信惩戒措施; 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认定日期。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三章 信用惩戒和修复 第十条 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 (二)统计违法行为; (三)依法处理情况;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应当在本机构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将公示信息推送到上一级统计机构公示专栏。 未开通门户网站的统计机构,应当将本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在上一级统计机构公示专栏公示。 省级统计机构应当及时搜集本机构及市、县级统计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按要求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统计局,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限届满3日内,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包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及统计守信承诺等内容。 第十七条 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 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修复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不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 第四章 救济和监督 第十九条 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发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 上级统计机构发现下级统计机构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要求下级统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有证据证明其被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进行更正。统计机构经核实确认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二十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对统计机构作出的认定决定或者信用修复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企业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和统计机构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统计机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对企业开展统计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19〕33号)、《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国统字〔2019〕34号)同时废止。来源:国家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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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引入信用手段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就《规定》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规定》制定的背景情况和重要意义。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开展试点。经两年试点探索后,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提出自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和全面试行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各地方组织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完成了阶段性目标。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将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目前,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中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不足、程序规则有待规范等问题,而《民法典》关于赔偿启动情形的要求与《改革方案》有所区别,还需要做好衔接,因此,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措施,进一步指导实践工作。根据中央改革部署,生态环境部牵头,在总结改革试点、试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规定》稿。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个相关部门共14家单位印发《规定》。《规定》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和目标,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和安排,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规定》共5章38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内容。第二章为任务分工,分别规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任务分工、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责。第三章为工作程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案件管辖、索赔启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索赔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修复效果评估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规定。第四章为保障机制,对鉴定评估机构建设、鉴定评估技术方法、资金管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报告机制、考核和督办机制、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等作出规定。第五章为附则,明确了《规定》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规定》强化了地方党政责任的落实,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工作联动,统一规范了赔偿工作程序,有助于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见效。问:《规定》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见效方面提了哪些要求?答:《规定》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规范赔偿工作程序上提出要求,让制度长出牙齿,更加管用好用。第一,明确部门任务分工。一是明确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业务工作;二是明确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业务工作。第二,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一是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职责,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各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汇报,建立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二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以及环境保护相关考核。三是要求地方对重大案件建立台账,排出时间表,加快办理进度。第三,明确奖惩内容。《规定》明确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守护好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四,规范统一工作程序。《规定》规范统一了案件线索筛查、损害调查、赔偿磋商、修复效果评估等赔偿工作程序,细化了10个筛查线索渠道,确定了6类不启动和终止索赔的情形,明确了4个关键方面的损害调查重点。问:生态环境损害应该赔多少、怎么赔,《规定》提出了哪些要求?答:根据《改革方案》和《民法典》有关赔偿范围的规定,《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5个方面:清污费用;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和无法修复两种情形。对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对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改革的重要技术支撑,对此《规定》作了哪些方面的细化规定?答: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关键,就提高鉴定评估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规定》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了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鉴定评估等业务;科技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工作;司法部负责指导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计量和标准化工作。二是完善标准体系。《规定》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关键技术方法研究。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构建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技术总纲和基础性技术标准,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技术规范。三是健全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完善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机构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评价、监督惩罚、准入退出等机制,提升鉴定评估工作质量。四是强化能力建设。《规定》明确,省级、市地级党委和政府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统筹推进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问:请您谈谈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答:《规定》印发后,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时部署工作。适时召开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会,对各地贯彻落实《规定》进行工作部署,提出工作要求。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流媒体和生态环境部“双微”平台等新媒体,全面介绍《规定》的制定背景、制定思路和主要任务,并开展深度报道,推动全民不仅要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还要有“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三是做好业务指导。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线索筛查、案件办理、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业务指导工作,针对性开展指导帮扶,解决地方遇到的工作困难和问题。四是加强督察考核。根据有关督察考核和重大案件督办的要求,对工作开展缓慢、案件办理推进不力的,进行重点督办,推动改革工作落实落地。来源 :生态环境部
发布时间: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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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白皮书发布
近日,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信用建设办公室指导,中房网信用房地产研究团队发布了《2021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白皮书》。这是依托中国房地产业协会通过大数据技术打造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房地产信用平台”),进而发布的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约17%的开发企业涉及不良信用信息白皮书显示,根据中国房地产信用平台的收录统计,截至2021年底,全国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共约11.25万家,同比增长1.27%。其中,发生不良信用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共计19681家,同比2020年增长7.25%,约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量的17.48%,而2020年该值为16.51%。就开发企业群体而言,综合实力领先的企业群体在信用方面表现相对出色。根据中国房地产信用平台的统计,在202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前500名的企业,只有40家涉及不良信用信息,这一数据大大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从区域来看,河南、江苏、广东涉及不良信用信息的开发企业最多,这与当地企业的数量总数基本呈正相关。不过,宁夏、贵州和河南涉及不良信用信息开发企业占比所在省份开发企业总量比例最大,均超过了20%。从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要素来看,涉及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成立时间主要集中在2006年-2020年间,占比近八成;从注册资本看,六成以上都是注册资金在5千万以下的中小型企业。而大型企业和成立时间在2005年前的开发企业,对维护自身信用方面的重视程度要更好一些。不良信用信息同比增长两成失信被执行人案例占比最高白皮书显示,中国房地产信用平台2021年共收录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类不良信用信息共计6.89余万条,同比2020年增加了20.15%。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该平台在2021年收录的开发企业整体信用数据超过了6268万条,不良信用信息的占比仅为0.11%,这个比例并不算太高。从2021年开发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总体情况来看,主要分为6种情形,失信被执行人的类型占比最高,占比达到40.75%,共28114条案例,其次是欠税、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例。从失信被执行案例涉及的开发企业主体来看,2021年全国共计5766家开发企业出现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同比2020年增长5.12%,约占全部开发企业的5.12%,共28114条案例,分布在全国31个省份。其中,河南、安徽、贵州、江苏和云南5个省份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的开发企业数量居前;从失信被执行人的原因来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最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失信被执行案例主要来自有关房屋买卖、预售、销售等涉及房屋交易的纠纷。欠税方面,2021年全国发生欠税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共计3032家,同比2020年增长18.30%,约占全部开发企业的2.69%,共23691条案例,分布在全国28个省份。其中,广东、湖北和江苏欠税开发企业数量最多;从欠税总金额来看,2021年开发企业欠税的总金额超562.78亿元;从具体欠税的类型来看,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是主要的欠税类型;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广东、黑龙江和上海3个省份的企业欠税金额最多,分别为232.18亿元、74.39亿元和60.88亿元。在行政处罚方面,2021年全国被行政处罚的开发企业共9162家,同比2020年增长7.32%,约占全部开发企业的8.14%,共12447条案例,分布在全国31个省份。其中,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和浙江被行政处罚的开发企业数量最多;从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来看,城管、市场监督、税务部门是主要的处罚机关。从经营异常的信息来看,2021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发生经营异常信息的达到3805家,同比2020年上涨5.34%,约占全部开发企业的3.38%,共4113条案例,分布在全国31个省份。其中,湖北、河南、云南、江西和安徽经营异常的开发企业最多;从被列入经营异常的具体原因来看,“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占比最多,其次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和“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严重违法失信方面,2021年全国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开发企业共计543家,同比2020年增长4.02%,约占全部开发企业的0.48%,共615条案例,分布在全国27个省份。其中,云南、陕西和河南严重违法失信的开发企业数量居前;从严重违法失信的列入原因来看,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案例是主要类型。2021年全国重大税收违法开发企业共4家,分布在山西、陕西和广东。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是山西鑫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存在偷税等行为,涉及税款共计4354.12万元。房企债务违约频发债务风险值得警惕根据信用白皮书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全国共有9家房地产债券发行人确认境内信用债券实质违约或触发交叉条款(不包括展期情形),涉及债券44只,比2020年全年增长80.00%,对应债券发行额572.90亿元,比2020年全年增长82.16%,违约涉及债券余额452.70亿元,比2020年全年增长76.22%。从12月整体来看,蓝光发展(600466)境内信用债券违约涉及余额最大,达到139.34亿元,其次是天津房地产集团和华夏幸福(600340),分别是105.31亿元和76亿元。境外债方面,2021年出现首次违约情形的境外地产债共76只(不包括展期情形),涉及12家信用主体,涉及债券总发行规模约470.34亿美元,债券余额约451.97亿美元。其中,违约境外债涉及债券余额最大的是中国恒大,约194.65亿美元,共计14只债券违约;其次是佳兆业集团,涉及债券余额约119.74亿美元,共17只债券。此外,华夏幸福、花样年、当代置业、阳光集团、蓝光发展、阳光100中国、新力控股、泛海控股(000046)和新华联(000620)等信用主体发行的境外债也出现违约情形。整体上,2021年房企资金压力下的债务违约事件频发,涉及了贷款、借款、信托、可转债、商业票据及海外债等领域,债务违约规模巨大。同时,据不完全统计,房地产企业2022年预计到期债务约9600亿元。其中,从房企海外债到期余额来看,2022-2025年为美元债兑付高峰期,特别是2022年,是未来四年房企偿债压力最大的年份。在房企偿债压力仍保持高位的情况下,如若个别房企资金流动性未能得到实质性缓解,短期内仍具有高违约风险,从而引发系列信用危机。行业良好信用建设持续推动整体信用状况稳定根据信用白皮书的统计,全国A级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约1.87万家,占全部开发企业的16.68%;综合实力TOP500房企所得税均值为3.51亿元,同比下降25.17%;税金及附加均值为5.45亿元,同比下降15.16%。在公益方面,202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积极纳税、参与公益等体现良好信用和社会责任方面均有不错的表现。另外,在参与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信用评价工作中,2021年有63家开发企业被评定在A级以上,有147家开发企业保持了A级以上的有效评级。整体来看,2021年,在中央坚持“房住不炒”、房地产去金融化调控指导下,房地产政策环境明显收紧,房企境内融资出现了一致性的收缩行为,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不断加剧,但整体行业信用状况整体依旧稳定。此外,从政策方面来看,2021年,中央和地方也新出台了一系列信用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多省份出台“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社会信用条例等政策法规,市场监管领域持续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步伐继续向前。来源: 中房网
发布时间: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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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构建以信用为导向的营商环境
在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介绍,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职责职能,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做了五方面的工作。其中,在推进信用监管建设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制修订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各类市场主体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构建以信用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迈出了坚实步伐。在强化基础制度供给方面,市场监管总局报请国务院出台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全面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报请中央深改委和国务院印发“证照分离”改革方案,全面推进准营制度改革。制定《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制修订了14件规章,编制《市场监管权责清单》和《综合执法事项清单》,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提高商事服务水平方面,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压减涉企审批手续和办理时限,进一步提升企业注册登记效率。上线运行“全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服务网”,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更加规范的登记服务。在助力企业纾困减负方面,市场监管总局上线了“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扶持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发展,着力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各类惠企政策可及性。同时,在政务公开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及时公开市场规则标准、监管执法信息等,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加强政策发布解读,注重预期管理。甘霖还提到,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还将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统筹好“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来源 :中国信用
发布时间: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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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2022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做好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积极发挥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升政府监管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一、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制度建设(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推动建立相关行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在建设工程抗震、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等管理过程中,强化信用监管。(二)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进一步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编制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纳入条目应逐条明确信用的内容、公开属性、归集来源和共享方式、更新频次等。(三)推进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化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标准和信用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做好与相关规定的衔接。二、加快信用信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四)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完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二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分竣工验收,争取三期项目立项支持,不断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归集、共享、分析功能。(五)逐步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等领域已有监管平台的信用数据统筹,逐步形成标准统一、互通共享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完善已有平台的信用管理功能,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和共享,规范信用信息的认定、修复和应用,持续提高数据质量。三、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六)加快完成信用信息共享任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在企业授权的前提下,逐步将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信息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七)加强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体能力。依法依规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路径,研究推广惠民便企信用产品。优化信用信息服务,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保险、担保等领域的应用,探索通过与信息使用方联合建模等方式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八)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自律。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督促会员企业守信合法经营、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四、建立健全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机制(九)推进建立基于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升监管效能的有关部署,研究分领域、分行业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标准,探索对市场主体实施基于信用的差异化监管机制。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供基础条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在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推广信用承诺制度。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失信行为分级标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范围,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政策体系,规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和应用。研究探索房地产市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程等领域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机制。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中,探索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十)利用新技术成果提高智慧监管能力。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信用信息管理全过程的自动化、智慧化,提升信用数据综合分析、动态监测的能力。五、加强组织实施(十一)加强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对照本要点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措施,推动工作有效落实。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十二)加强知识和人才储备,建立专业支撑队伍。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用体系建设专家智库,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理论问题研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有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服务创新研究。推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学协会开展相关研究,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知识和人才储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内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培训,提高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有关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与专业技术能力。(十三)总结好经验、好做法,适时开展信用管理试点工作。鼓励指导地方主动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信用管理好经验好做法,正面引导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适时选取部分省、市、县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试点工作。(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支持新闻媒体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氛围。征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秀案例,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加强信用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关切,着力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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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实施以来的数据,4月1日至15日已有4202亿元留抵退税款退到52.7万户纳税人的账户。为确保留抵退税政策精准落实,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和风险防控,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税务监管新体系,将风险防控措施嵌入留抵退税业务办理全过程。据了解,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各级税务稽查部门通过运用税收大数据加强分析、受理举报等方式,精准筛选疑点线索,对采取虚增进项、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露头就打”。今年4月1日起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以来,全国税务系统上下联动,加强风险防控,筑牢防范骗取留抵退税的防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确保依法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同时,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将风险防控措施嵌入留抵退税业务办理的全过程,构建“事前预审、事中审核、事后抽检”的风险防控机制,对留抵退税纳税人风险进行全景扫描、精准画像,根据扫描画像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具体来看,税务部门事前对符合留抵退税申请条件的纳税人进行风险研判,对存在异常情况的纳税人进行约谈提醒、督促整改。事中对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的纳税人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对纳税人风险状况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分类办理。事后对已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加强跟踪管理,常态化开展风险分析,精准识别发现违规享受疑点企业,快速有效核实处置。对违规享受的追回已退税款,涉嫌骗取留抵退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会同公安等部门,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查处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特别是运用税收大数据精准发现、重拳打击团伙式造假虚开骗取留抵退税,为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稳保驾护航。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来源 :中国信用
发布时间: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