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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信局、河北省政务服务办、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水平和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2021年2月,我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6号),相关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信用服务领域一些失信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概念,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征信异议投诉咨询、代理”为名行骗,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必须严查严处。现就依托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机制,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重点治理对象 本次专项治理对象主要是假借“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名义招摇撞骗,通过虚假宣传、教唆无理申诉、材料造假、恶意投诉等手段骗取钱财或个人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主体。 二、主要治理措施 (一)建立台账。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通过大数据监测等手段,筛选出涉嫌打着“征信修复”旗号行骗的市场主体,建立初步筛查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将初步筛查名单按区域推送至各省(区、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将相关监管部门掌握的“征信修复”机构问题线索纳入初步筛查名单,形成本地方专项治理台账(附件1),于3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此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完成本地方台账梳理更新并上报。 (二)重点监管。 对纳入专项治理台账的治理对象,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向监管部门发送监管提示函(附件2),经查证属实的,要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将行骗者逐出市场。对参与“征信修复”违法违规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不得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 (三)集中公示。 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建立“征信修复问题治理”专栏,集中公示治理对象相关查处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预警提示。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首页显著设置“信用中国”网站专栏跳转链接,有效开展社会公众监督。 (四)打击虚假宣传。 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严格管控清理网络上各类“征信修复”虚假宣传广告,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互联网广告监测,建立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的“征信修复”机构依法严肃查处。 (五)跟踪监测。 地方各级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通过信访、投诉、舆情分析、大数据监测等渠道,定期排查征信修复问题相关线索,及时纳入台账开展治理。 三、治理目标 到2022年6月底,各地方专项治理台账退出率力争达到100%,此后严格保持动态“清零”。治理对象退出台账标准为:一是已向监管部门发送监管提示函。二是监管部门已反馈核实查处结果。 四、相关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同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将专项治理摆在重要位置,积极统筹监管部门等各方力量,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 二是严格依法依规,注重权益保护。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要完善投诉举报和异议申诉等机制,及时更新治理对象信用信息,有效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是及时督促考评,确保治理成效。建立专项治理通报机制,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按月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按季度通报,督促各地方有效开展治理工作。专项治理成效将作为信用示范城市评选、城市信用监测等评比活动的重要参考。 请确定一名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并于2022年3月31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联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陈 亮 联系方式:010-68502227 范 坤 联系方式:010-68501838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田玉玺 联系方式:010-68538362 电子邮箱:xyc@creditchina.gov.cn 附件:1.XX省XX市“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台账 2.关于对XX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开展重点监管的提示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2年3月16日
发布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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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全文如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二)工作要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整体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征信市场积极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二、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三)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打击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四)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推动企业将守法诚信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各环节,加强中华老字号和地理标志保护,培育一大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五)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准确评判信用状况,提升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加快建设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提升企业合同履约水平。实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提升纳税人诚信意识。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性住房等行为。建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建立慈善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防治诈捐、骗捐,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六)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鼓励探索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加强预付费消费监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约,增强投资者信心。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治理拖欠账款等行为长效机制。推广涉企审批告知承诺制。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加大推动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力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七)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全面实施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加强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环节信用监管。发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对排放单位弄虚作假、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管理和约束机制。(八)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三、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九)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引导外贸企业深耕国际市场,加强品牌、质量建设。高水平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高质量推进海关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差别化监管措施落实,提升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感”;建立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打造诚实守信的进出口营商环境。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工具,适度放宽承保和理赔条件。(十)加强国际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建设。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力度,保持和提升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加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等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应用,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制度,优化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完善对外投资报告制度,完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和特定项目立项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十一)积极参与信用领域国际治理。积极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边和双边经贸协议,按照扩大开放要求和我国需要推进修订法律法规。在信用领域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十二)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发展普惠金融,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鼓励银行创新服务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生态环保、外贸等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十三)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增强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提高办理效率。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十四)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作用,建立健全“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评级等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跟踪监测预警,健全市场化的风险分担、缓释、补偿机制。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严惩逃废债行为。加强网络借贷领域失信惩戒。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依法破产重整或清算,探索建立企业强制退出制度。五、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十五)健全信用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公开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数据覆盖面和质量。(十六)创新信用监管。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十七)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加快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相互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信用服务体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各级有关部门以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放数据,支持征信、评级、担保、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等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加快征信业市场化改革步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提升行业诚信水平。(十八)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深化互联网诚信建设。依法推进个人诚信建设,着力开展青少年、企业家以及专业服务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婚姻登记当事人等群体诚信教育,加强定向医学生、师范生等就业履约管理。强化信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六、加强组织实施(十九)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二十)强化制度保障。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信用标准体系。(二十一)坚持稳慎适度。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准确界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适用范围。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二十二)推进试点示范。统筹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重点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完善信用法治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二十三)加强安全保护。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用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贯彻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依法监管信用信息跨境流动,防止信息外流损害国家安全。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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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加快实现长三角区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为推动长三角区域率先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制定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加快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意见》提出,到2023年底,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进一步深化,交易信息、市场主体信息和专家资源实现区域内统一共享,参与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和CA数字证书互认的城市达20个以上,跨区域交易便利水平明显提高,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政策协调和监管协同机制基本建立,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落地见效,积累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经验。在完善区域内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上,《意见》明确,要制定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以省级平台为重点,加快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有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健全交易平台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交易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构建跨地区、跨交易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在强化监管方面,《意见》要求,健全交易数据部门共享机制,完善数据共享目录和标准,提升数据共享统筹协调力度和共享效率,为行政监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技术、数据、在线监督等支撑服务。健全数据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保障数据可信、可控、可管。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来源 :中国信用
发布时间:20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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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搭建文旅信用监测平台 倒逼旅企提升服务
“推进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搭建文化和旅游信用监测平台,用智慧旅游平台公开游客评价和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倒逼旅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郑晓燕10日表示。当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郑晓燕于会上介绍2021年文化和旅游行业开展放心消费创建、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情况。她表示,2021年陕西省旅游产品结构、旅游目的地环境和服务质量均得到进一步优化与提升。陕西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旅游大省,旅游业是该省的支柱性产业之一。陕西历史文化资源丰厚、名胜古迹众多,秦始皇兵马俑、大雁塔、明城墙、黄河壶口瀑布等成为当地的旅游“名片”,吸引八方游客纷至沓来。记者了解到,2021年陕西新增国家4A级旅游景区15个、省级旅游度假区4个。郑晓燕称,2021年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共收到旅游投诉1001件,已全部办结,为游客退赔人民币34万余元。同年,共派出暗访小组17批150余人次,综合舆论热点、投诉举报和执法检查,通过专项整治、核查督办等举措,持续优化文旅市场环境。陕西省开展文旅市场“清浊行动”,常态化组织文旅市场“体检式”暗访评估和网络巡查,开展旅游旺季和假日期间执法专项行动。据统计,2021年陕西全省出动执法人员17.9万余人次,检查经营单位6.5万余家次,办结案件1073件。在满足游客消费需求方面,郑晓燕表示,陕西加强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实施旅行社转型升级行动计划,将全部旅行社业务和导游业务纳入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监管,推动在线旅游企业的产品创新。来源 :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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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加强对新市民创业的信贷支持
为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切实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近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包含九个方面内容,其中,在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新市民创业就业方面,《通知》指出,加强对新市民创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点、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分析,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精准评估新市民信用状况,优化新市民创业信贷产品。加大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商业银行加强小微企业“首贷户”拓展和信用贷款投放,支持吸纳较多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信贷资金。在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方面,《通知》提到,满足新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支持商业银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贷款的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鼓励商业银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合理满足其购房信贷需求。在加强组织保障,推动工作措施落地实施方面,《通知》明确,完善配套设施,推动信息共享。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推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加快新市民相关政务信息的开放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营造良好融资环境。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数据技术应用,综合运用新市民社保、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数据,优化机构内部新市民信用评价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来源:中国信用
发布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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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化营商环境要落实落细监管制度规则 推行信用监管
日前,国新办举行“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进展”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林念修、胡祖才就养老育幼服务、营商环境、消费环境、大宗商品保供稳价等热点问题回应了市场关切,其中,林念修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表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在养老育幼服务供给方面,连维良表示,“养老托育的质量和可靠性是现在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目前,这方面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说有的机构服务质量不高,收费不合理,消费者有意见;有的机构缺乏诚信,甚至出现‘跑路’这样一些不法事件,骗走了老年人的‘保命钱’,严重冲击了社会道德和法律底线。对此必须切实加强部门的协同监管,进一步完善标准规范,全面提高养老托育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林念修表示,落实落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打通法规制度落地“最后一公里”。落实落细监管制度规则,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落实落细制定涉企政策的规定和程序,让企业家积极参与政策制定,使政策举措更接地气,操作性和实效性更强。在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方面,胡祖才表示,优化国内大循环框架下的城市消费网络,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推动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健全社区商业配套设施,构建城市便民生活圈,改善消费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加强消费信用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多元化消费维权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加大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打击假冒伪劣,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着力提升群众消费体验和消费意愿。在大宗商品保供稳价方面,胡祖才还表示,紧盯市场动向,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紧盯重点大宗商品市场供需和价格走势,加强监测分析研判。保持市场监管高压态势,加大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资本恶意炒作,将予以坚决打击。来源 :中国信用
发布时间: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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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加大融资力度支持信用等级较高等的交通运输企业
在国新办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副部长戴东昌介绍说,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行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的力度。戴东昌表示,2021年交通运输部积极推进减税降费,持续降低物流成本,不断加强行业监管和服务,努力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纾困解难。在着力推进减税降费方面,主要措施包括从去年1月1日开始全面停征港口建设费,指导各地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目前29个省份出台167项高速公路差异化的收费政策。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的“绿色通道”政策、全面清理规范大件运输涉企收费,全年减费总额超过1000亿元。在指导行业贯彻落实好国家支持扶持政策方面,印发通知并动态发布交通运输业国家财税金融助企纾困政策清单,指导和协助地方和企业解决纾困政策执行和落实当中的困难,确保行业企业应享尽享政策红利。在强化行业收费监管和服务方面,开展港口经营市场检查,进一步规范港口企业经营行为和收费行为。强化国际班轮市场监管,指导班轮公司依法规范海运费和海运附加费的收取。据悉,近期,国家发改委联合交通运输部等14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40多项含金量很高的政策措施,涉及财政补贴、房租税费减免、金融信贷支持等多方面内容。戴东昌表示,具体到交通运输服务业,这次出台的政策文件还针对受疫情影响大、就业容量大的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提出多项精准性的扶持政策。一是通过减免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减免房租等举措,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二是提高对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为企业恢复发展、转型升级提供资金支持。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行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的力度。四是实施精准疫情防控举措,优化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戴东昌称,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继续加强行业运行和企业经营状况的监测,协调解决纾困政策执行当中的难点堵点,让纾困政策措施真正落地生效、发挥作用,切实提高企业的获得感。同时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保障物流供应链的稳定畅通,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做好交通运输服务和保障工作。来源:中国信用
发布时间: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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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列为失信行为,并在项目申请、评优资格、监管检查等方面予以惩戒。这是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又一项强化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的重要举措。《规定》紧扣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的规律和需求,详细列明了知识产权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对象、措施和程序,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打着知识产权保护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受到越来越多关注。将他人未注册的商标、姓名、企业名称恶意抢注为自己的商标,伪造、变造实验数据,抄袭、拼凑公知技术来提交专利申请,都是这方面的典型做法。这些行为本质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钻法律制度空子的恶意行为。它们不仅破坏知识产权确权秩序,挤占知识产权管理资源,而且会进一步引发囤积居奇、滥发警告、恶意诉讼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既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妨碍正当生产经营,还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妨碍真正有益于社会的知识产权获得尊重、实现价值。现代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信用已成为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资质和关键资源。被列入失信名单,被采取信用惩戒,将使不当牟取知识产权者在未来的经营中面临诸多障碍,以至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因此,信用惩戒具有很强的全面性和持续性。将其与警告、罚款等传统处罚措施相结合,打出“组合拳”,不仅能够让“知识产权老赖”“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会使其感到切肤之痛,使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获取过程中形成刚性约束,提升对知识产权失信者的威慑效果。此外,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能够让监管部门明确监管重点,减少监管冗余,更加精准、及时地投放监管力量,有利于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用。从更深远的层面看,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也是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必行之举。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正在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可适当拓展信用惩戒的适用范围。现有的惩戒措施侧重于规制不当牟取知识产权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随着滥用知识产权的危害性不断凸显,可考虑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凭借知识产权推行垄断等严重滥用权力的行为明确纳入失信惩戒范围。应更充分地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拓展惩戒范围、增设惩戒手段时,要维持信用表现与信用惩戒之间的关联性、合比例性,避免过罚不相当。还可借鉴相关法治经验,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信息遗忘权,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更加明确、便利的路径。此外,现代信用管理离不开科技和数据的支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提升知识产权信用数据的搜集利用效能,推动信用平台对接,信用数据互通、互认,可以为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综合激励提供帮助。来源:经济日报(作者:黄骥,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发布时间: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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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启动仪式暨重点项目银企签约大会举行
3月3日,我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启动仪式暨重点项目银企签约大会举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张春明,市委常委、副市长曹汉平出席并见证签约。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是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为基础,从政策解读、数据共享、信用评级、融资撮合、服务支持等方面为金融机构和广大企业提供智能匹配和迅速快捷的在线金融服务,旨在积极整合多方资源,打破信息壁垒,实现线上与线下有机结合,促进银企交易双方有效对接,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稳定、规范、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切实提升我市信用信息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目前,该平台已建成1个门户网站、1个技术支撑平台、3个标准体系、4个运行系统,已有25家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及327家企业入驻,金融机构发布各类信贷产品95款,12户企业发布融资需求12笔共计4481万元,已撮合完成9笔贷款,发放贷款2991万元。启动仪式后,17家企业与银行、金融机构还进行了重点项目签约,涉及资金总额37.15亿元。来源 :咸阳日报
发布时间:202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