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4-22
关于印发《陕西省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发改财金〔2022〕491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陕西省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22年4月8日
陕西省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提升高质量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信用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以《陕西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为引领,以施行信用法规为重点,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和服务创新,不断深化信用监管改革,切实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一、全面提升信用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一)大力抓好普法宣贯。结合省委、省政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安排部署,重点突出《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的释法工作,结合行业领域和地方实际,运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利用各类平台载体,面向不同层次受众,广泛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宣讲培训活动。重点抓好各级信用管理者、各行业领域从业者和各类社会主体培训,全面构建信用管理者依法、从业服务者懂法、社会参与者守法的信用法治环境。建好用好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家智库,适时举办全省信用论坛。(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责任,组织推动县(区)一级健全信用工作组织体系,理顺工作协同推进机制,补强工作保障机制,落实工作评价和督查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将行业领域信用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行业、本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制定行业信用管理制度,落实行业信用监管职责,协同做好信用信息共享、诚信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三)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加快制定出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和信用修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表彰奖励、通报约谈制度和信用服务业扶持政策。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尽快建立完善各行业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等信用建设和管理的配套制度。(省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依法规范工作管理。规范政策文件制定程序,开展政策修订、文件废止等清理规范工作。建立跨部门监管协同机制,加强征信、评级和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以“征信修复”“信用修复”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招摇撞骗以及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行为,依法打击坚决整治征信、评级市场和信用服务领域乱象。依法有序推进不规范征信业务整改,指导辖内金融机构在过渡期平稳有序与互联网平台“断直连”,通过持牌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服务。重视舆情监测分析,提升异议和投诉处理能力。建立健全信用网站及相关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加强网络平台管理,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制定舆情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严格的审核流程,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有效防范、处置信用网站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区)配合)
二、优化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机制
(五)强化信用平台网站建设。持续完善省市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建设,优化提升数据归集和应用服务功能,推进省市信用平台与各级各部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等相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在线实时共享。规划建设全省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数据治理,确保全省信用查询、信用公示、联合奖惩、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记录核查报告、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等各项公共信用服务标准统一,内容一致。(各级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分别负责)
(六)高质量归集信用信息。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纠错工作,做好与国家部委数据实时更新和全量转换。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管理,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优化归集方式,提高数据质量。加大重点人群、重点单位、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政务诚信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力度,完善信用信息自愿注册、自主申报制度,拓展信用信息来源渠道。年底前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总量突破10亿条。(各级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全面提升“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水平。全面落实国家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源头治理,强化信息质量控制,重点解决“双公示”信息迟报、瞒报问题,推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填报、全面归集、及时报送、依法公开,实现“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全面达标,力争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级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牵头,各级有关部门配合)
(八)推进信用信息开放合作。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合作,推动信用信息在商务、金融保险、民生等领域融合应用。推动建立信用服务创新基地和信用服务联盟合作机制,推进公共信用信息与非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和信用服务创新。(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各级信用信息工作机构配合)
(九)加大信息安全保障。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信息安全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落实信息安全保密责任,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分别负责)
三、充分发挥信用建设支撑作用
(十)加强政务诚信。加强政府失信治理,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完善政务诚信监督管理制度,充分运用陕西省政务诚信监测系统,常态化开展政务诚信监测与评价。完善政务诚信档案,持续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和事业单位聘用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继续做好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以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对相关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支撑优化营商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各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区分别负责)
(十一)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出台信用承诺相关管理办法,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推广一批标准化、专业化且更具实用性的信用承诺书模板。做好各类型信用承诺和履约践诺信息的归集公示,加强对承诺人信用状况的事中事后核查,将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承诺不实依法予以惩戒并纳入信用记录。(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推广分级分类监管。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推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推进重点行业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行业领域开展信用监管创新示范工程,依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坚持瞄准风险、靶向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诚信履约监管能力,重点做好煤炭、电力、天然气中长期合同的履约监管,加强签约履约信息归集共享。加强信用监测预警,运用信用大数据监测系统开展区域、领域和重点企业信用监测,为各级各部门开展精准监管和失信治理提供服务支撑。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监管咨询服务。(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坚持“政府+市场”的建设模式,加快推动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秦信融”平台)上线及互联步伐,上半年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平台互联互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我省贯彻落实措施细则。加快组建省级国有征信公司,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力度,研发更多适用征信产品。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加强水电气暖、税务、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归集,与“秦信融”平台实时共享企业信贷发放、履约等数据。规范市级地方征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已建成平台作用,推动省市平台互联互通。加快推动地市健全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审定标准及动态更新面向机制,督促设立重点企业白名单库,每季度末向“秦信融”平台推送。持续抓好平台宣传推广,每季度举办一次以进园区、进龙头企业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每月面向企业举办一次财税、金融知识和政策沙龙。力争全年注册企业、信贷规模分别达到20000户、100亿元。持续做好每季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的中小微企业融资监测工作。推动政府采购业务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银保监局牵头,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区)配合)
(十四)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做好省、市涉农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省级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涉农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分类汇总与筛选、信用评价和统计分析等功能。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中小微金融产品,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首贷率和信用贷款比例。完善支持政策措施,鼓励各市县建立本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推动地方设立保险、担保基金,发挥其风险补偿的杠杆作用,增进涉农主体信用。加大对因非主观恶意失信导致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脱贫户和贫困边缘户的信用救助,助力乡村振兴。(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农村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银保监局、各市(区)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试点示范和创新引领作用
(十五)强化信用建设试点示范。做好各级各类信用示范经验总结和全面宣传,支持延安积极巩固全国信用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鼓励支持西安、榆林、宝鸡、铜川等城市积极创建全国第四批信用建设示范区。开展全省首批企业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做好全省第二批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评审工作。支持延安、榆林立足现有基础,进一步深化沿黄区域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积极探索区域信用互认经验。支持各市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结合精神文明创建、评选评优等活动,健全适合当地特点的指标体系和信用评定制度,开展信用示范乡镇(街道)、信用示范村(社区)、信用示范街区、信用示范户等创建活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委文明办牵头,各市(区)分别负责)
(十六)加强信用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和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参与行业、社会信用监督,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先进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深化与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市场主体的合作关系,多渠道、广维度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创新研发专业化、特色化的征信产品与服务,促进征信和评级市场高质量发展。(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创新信用应用场景。支持各级各部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民生领域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信用大数据开发应用和创新、推进信用惠民服务等方面为重点,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研究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在互联网经济、科研、中介、消费服务等重点领域,探索信息应用路径和联动场景,丰富守信激励措施。组织开展全省信用典型案例评选,推广信用创新应用经验。(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