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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发表时间:2022-09-14

我省印发实施方案——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马昭

■记者 马昭

记者13日从省政府获悉,为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省制定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施方案,力争到2023年末,实现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数据来源、金融机构信息服务三个“全覆盖”。力争到2025年末,助推全省信用贷款余额不低于12000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20%左右。

构建省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数据库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陕西省级节点,构建省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数据库,开发融资信用信息服务、应用成效管理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管理等功能,与陕西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做好衔接,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共享,优化应用服务。

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平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供接入机构使用,为金融产品开发、贷前贷中贷后信用管理等提供便利。

推动各级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规范对接省级节点,实现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共享。制定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管理、授权管理等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做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全评估、授权评估等接入审查工作,加强监督,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企业授权工作并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相关业务。符合接入要求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积极与省级节点对接,不符合接入技术要求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先行与秦信融平台对接,接受省级节点规范化管理。

开展对中小微企业的个性化信用评价

立足我省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工作实际,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我省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清单,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内容、方式、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在企业充分知晓、明确同意、主动授权的基础上探索开展部分经营类信息(不涉及商业秘密)共享,确保企业信息安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区)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按照国家和我省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清单,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省级节点及时、准确、完整、安全共享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出台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指引对平台注册企业开展基础性信用评价,供接入机构参考使用。引导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接入机构合作,针对不同融资服务场景,充分挖掘信用信息价值,开展对中小微企业的个性化信用评价和精准“画像”,提升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识别能力。出台获得贷款企业风险研判指引,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对获贷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风险并及时推送接入机构参考。

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作为风控体系重要参考因素,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业务审核、管理,降低金融机构对传统抵质押物的依赖,增强客户识别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提高信用贷款和首贷比重。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送的风险研判信息,加强风险管控,优化融资产品,提升银企对接精准度。

严格执行企业授权制度

支持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结合金融案件诉讼、仲裁流程及特点,开发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的相关功能,积极探索金融数据直达线上诉讼、仲裁接口,高效处置金融纠纷。依法依规对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开展失信惩戒。积极运用区块链线上公证,协助金融机构风险前置,高效化服务中小微企业。

严格执行企业授权制度,未经企业授权省级节点不得向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原始明细数据;要为注册企业免费提供其自身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要向接入机构提供畅通的信用信息异议申诉渠道,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诉转交省级节点,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和信息更新。

加强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行为,严肃查处未经脱敏处理或未经信用主体授权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等行为。造成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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